住宿条款

 

第1条(适用范围)

1. 本酒店与住宿客人之间缔结的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均适用本条款的规定;本条款未规定的事项,应依照法令等(指法令或基于法令的规定。下同)或一般确立的习惯办理。
2. 在不违反法令等及习惯的范围内,本酒店同意特约时,不论前项规定如何,该特约应优先适用。

第2条(住宿合同的申请)

1. 意图向本酒店申请住宿合同者,须向本酒店申报以下事项:
(1)住宿者姓名
(2)住宿日期及预计抵达时间
(3)住宿费用(原则上按附表第1的基本住宿费计算)
(4)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2. 住宿客人在住宿期间申请延长超出前项第2号住宿日期的住宿时,本酒店将在提出该申请的时点,按提出新的住宿合同申请处理。

第3条(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1. 住宿合同在本酒店批准前条申请时成立。但本酒店证明未予以批准时,不在此限。
2. 依据前项规定住宿合同成立时,住宿客人须在本酒店指定日期前,支付在本酒店规定的以住宿期间基本住宿费为限额的预付款(申请金)。
3. 预付款首先抵扣住宿客人最终应支付的住宿费用;发生适用第6条及第18条规定的情况时,按先违约金、后赔偿金的顺序抵扣,如有余额,将在第12条规定的费用结算时予以退还。
4. 住宿客人未能在第2项规定的本酒店指定日期前支付预付款时,住宿合同将失效。但仅限本酒店在指定预付款支付期限时已将该旨告知住宿客人者。

第4条(无需支付预付款的特约)

1. 不论前条第2项的规定如何,本酒店可在合同成立后接受无需支付该项预付款的特约。
2. 在批准住宿合同申请时,本酒店未要求支付前条第2项的预付款及未指定该预付款支付期限的,按接受前项特约处理。

第4条之2(要求配合设施内防疫措施)

1. 本酒店可依据《旅馆业法》(昭和23年法律第138号)第4条之2第1项的规定,要求拟住宿者给予配合。

第5条(拒绝缔结住宿合同)

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酒店可不予缔结住宿合同。但本项并不意味本酒店可在《旅馆业法》第5条所列情形之外拒绝住宿。
(1)住宿申请不符合本条款规定时。
(2)因客满而无空房时。
(3)拟住宿者被认为在住宿方面有违反法令规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之虞时。
(4)拟住宿者被认定属于下列(a)至(c)之一时:
(a)《关于防止暴力团员不当行为等法律》(平成3年法律第77号)第2条第2号规定的暴力团(以下简称“暴力团”)、同法第2条第6号规定的暴力团员(以下简称“暴力团员”)、暴力团准构成人员或暴力团相关人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b)暴力团或暴力团员控制其事业活动的法人及其他团体。
(c)法人且其干事中有人属于暴力团员者。
(5)拟住宿者对其他住宿客人做出严重骚扰言行时。
(6)拟住宿者属于《旅馆业法》第4条之2第1项第2号规定的特定传染病患者等(以下简称“特定传染病患者等”)时。
(7)就住宿提出暴力要求行为,或要求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时。
(8)拟住宿者对本酒店重复提出《旅馆业实施细则》第5条之6所规定的要求(即其实施负担过重且有可能严重阻碍对其他住宿者提供住宿相关服务的要求)时。
(9)因天灾、设施故障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无法提供住宿时。

第5条之2(拒绝缔结住宿合同的说明)

1. 当本酒店基于前条规定拒绝缔结住宿合同时,拟住宿者可要求本酒店说明理由。

第6条(住宿客人的合同解除权)

1. 住宿客人可向本酒店提出解除住宿合同。
2. 因可归责于住宿客人的事由导致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时,本酒店将按附表第2的规定收取违约金。
3. 住宿客人未事先联系,在住宿当日下午8:00(若已预先表明预计抵达时间,则为超过该时间2小时)仍未抵达时,本酒店可将该住宿合同视为已被住宿客人解除并进行处理。

第7条(本酒店的合同解除权)

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酒店可解除住宿合同。但本项并不意味本酒店可在《旅馆业法》第5条所列情形之外拒绝住宿。
(1)住宿客人被认为在住宿方面有违反法令规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之虞,或被认定已做出同类行为时。
(2)住宿客人被认定属于下列(a)至(c)之一时:
(a)暴力团、暴力团员、暴力团准构成人员或暴力团相关人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b)暴力团或暴力团员控制其事业活动的法人及其他团体。
(c)法人且其干事中有人属于暴力团员者。
(3)住宿客人做出对其他住宿客人造成严重骚扰的行为时。
(4)住宿客人属于特定传染病患者等时。
(5)就住宿提出暴力要求行为,或要求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时。
(6)住宿客人对本酒店重复提出《旅馆业实施细则》第5条之6所规定的要求(即其实施负担过重且有可能严重阻碍对其他住宿者提供住宿相关服务的要求)时。
(7)因天灾等不可抗力原因无法提供住宿时。
(8)在卧室卧床吸烟、对消防用设备做恶作剧,或不遵守本酒店规定的其他使用规则禁止事项时。

第7条之2(解除住宿合同的说明)

1. 当本酒店基于前条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住宿客人可要求本酒店说明理由。

第8条(住宿登记)

1. 住宿客人须在住宿当日在本酒店前台登记以下事项:
(1)住宿客人的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
(2)在日本国内无住所的外国人,须登记国籍及护照号码
(3)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2. 住宿客人拟按第12条规定,使用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替代货币的方式支付费用时,应在前项登记时预先出示。

第9条(客房使用时间)

1. 住宿客人可使用本酒店客房的时间为下午3:00至次日午前11:00。但连续住宿时,除抵达日和出发日外,可全天使用。此外,若使用特定的住宿套餐等,入住及退房时间可能会受到限制。
2. 不论前项规定如何,本酒店可能会同意在前项规定时间外使用客房。在此情况下,将收取本酒店另行规定的追加费用。

第10条(遵守使用规则)

1. 住宿客人在本酒店内,须遵守本酒店制定并张贴于酒店内的使用规则。

第11条(营业时间)

1. 本酒店主要设施等详细营业时间,将通过官方网站、随附宣传册、各处告示及客房内的服务指南等进行告知。
2. 前项时间在必要或不可抗力时可临时变更。在此情况下,将以适当方式通知。

第12条(费用支付)

1. 住宿客人应支付的住宿费用等明细,按附表第1规定。
2. 前项住宿费用等的支付,应使用货币或本酒店认可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替代方法,在住宿客人抵达时或本酒店要求时于前台支付。
3. 本酒店向住宿客人提供客房并达到可使用状态后,即使住宿客人任意未进行住宿(包括中途退房等),不论第6条及附表第2的规定如何,本酒店仍将收取基于原住宿合同的全行程住宿费用。

第13条(本酒店的责任)

1. 本酒店在履行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或因不履行而给住宿客人造成损害时,将赔偿该损害。但非因可归责于本酒店的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
2. 本酒店已投保旅馆赔偿责任保险,以应对万一发生的火灾等灾害。

第14条(无法提供已签约客房时的处理)

1. 本酒店无法向住宿客人提供已签约的客房时,经征得住宿客人同意,应尽可能斡旋同等条件的其他住宿设施。
2. 不论前项规定如何,本酒店无法斡旋其他住宿设施时,将向住宿客人支付相当于违约金金额的补偿费,该补偿费充当损害赔偿金。但对于无法提供客房一事无可归责于本酒店的事由时,不支付补偿费。

第15条(寄存物品等的处理)

1. 住宿客人寄存在前台的物品(现金及贵重物品除外)发生灭失、毁损等损害时,除不可抗力外,本酒店将赔偿该损害。
2. 本酒店一律不接受现金及贵重物品的保管。即使住宿客人申报了其种类及价值,亦同。
3. 不论前项规定如何,若寄存在前台的手提行李等之中包含现金或贵重物品,对于因该现金或贵重物品灭失、毁损等所产生的损害,本酒店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4. 对于住宿客人带入本酒店内但未寄存在前台的物品,除因本酒店故意或过失导致灭失、毁损等损害外,本酒店不予赔偿。即使本酒店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事先未申明种类及价值的物品,本酒店的赔偿限额为5万日元。

第16条(住宿客人手提行李或携带品的保管)

1. 住宿客人的手提行李在住宿之前抵达本酒店时,仅限本酒店在抵达前已予以同意者,方负责保管,并于住宿客人在前台办理入住时交付。
2. 住宿客人退房后,若其手提行李或携带品遗留在本酒店,且所有权人明确时,本酒店将联系该所有权人并征求其指示。但无所有权人指示或所有权人不明时,自发现之日起保管7天,期满后交送离本酒店最近的警察署。
3. 关于前两项情形下住宿客人手提行李或携带品保管的本酒店责任,第1项情形适用前条第1项规定;前项(第2项)情形仅限因本酒店故意或过失导致灭失、毁损等损害时,准用前条第4项后段规定(未预先申明者以5万日元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第17条(停车责任)

1. 住宿客人使用本酒店停车场时,不论是否寄存车辆钥匙,本酒店仅出租场地,不承担车辆管理责任。但对于停车场管理,因本酒店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害时,承担赔偿责任。

第18条(住宿客人的责任)

1. 因住宿客人的故意或过失导致本酒店遭受损害时,该住宿客人须向本酒店赔偿损害。

附表第1 住宿费用的明细(关联第2条第1项及第12条第1项)

住宿客人应支付的总额: 分解
住宿费用:
  1. (1)基本住宿费(房费(或房费+早餐等餐饮费))
  2. (2)服务费((1)×10%)
追加费用:
  1. (3)追加餐饮(包含在①中的除外)及其他使用费用
  2. (4)服务费((3)×10%)
税金: (a)消费税   (b)温泉税(入汤税)   (c)住宿税

(备注)
1. 税法修订时,税率依照修订后的规定办理。

附表第2 违约金(关联第6条第2项)

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 / 合同申请人数 不泊(未入住) 当日 前日
散客 9间19人以内 100% 80% 50%

(注)
1. %是指相对于预约费用的违约金比例。
2. 团体客(10间或20人以上)的合同由双方协商另行规定。
3. 不论本表规定如何,对于本酒店特别指定的日期或特定的住宿套餐等,若另行规定了关于违约金的特约,则优先适用该特约规定。